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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产假有多长,广东双汇一胎产假几个月产假工资怎样发放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7-19 09:07:33 编辑:大路途珠宝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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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双汇一胎产假几个月产假工资怎样发放

a) 一般为预产期前15天加上产后83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a)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须有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者,每多一胞胎产假增加15天。待遇除加班外全部!
你好!产假三个月,工资正常发放。如有疑问,请追问。

广东双汇一胎产假几个月产假工资怎样发放

2,农夫山泉公司陪产假有几天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婚晚育的增2113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5261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4102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1653给与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全勤,工资专奖金照发。属公司一般会依法批准男方15天陪产假。
7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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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生孩子产假的休息时间有多久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法律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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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蓝之家产假多长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如果可以请假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两个月.事在人为.人性化的假应该都会批的!我老婆也在待产、在这里祝你和你的宝宝健康平安(嘿嘿我老婆也是)

5,晚婚晚育者国家规定产假一般多长时间

2011上海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其待遇详解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这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哺乳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上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女职工存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除外。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特别提醒: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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